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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羿郿
農曆除夕及春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指出,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若比照政府機關出勤,本次春節期間就有10天連假。
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1/20、1/21、1/27及1/28)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也就是除了月薪外,這幾日出勤可多領1900元。
(註:第2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國定假日(1/23至1/26)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也就是除了原本月薪外,這四天出勤雇主應額外再加給1200元。
三、例假(1/22及1/29)
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image source: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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