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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盈蓉
違建住戶請注意!依據台北市現行規定,過往「既存違建」可在不增加面積、高度的前提下進行修繕行為,不過建管處6月21日宣布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從2023年開始,既存違建通通禁止修繕,違者將優先依法進行拆除。
1994年以前的既存違建 禁止修繕否則將拆除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違建屬違法行為,雖然現階段既存違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進行修繕或變更,但考量到若讓既存違建持續有修繕行為,將會有礙都市更新、整頓市容觀瞻或預防危害公共安全的發生。
因此,目前台北市已啟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俢正作業,對於83年以前之既存違建將不得修繕,如有修繕行為,優先查報拆除,並預計修法通過後,於民國1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
既存違建未受相關法規規範 繼續使用居住易發生危險
進一步補充說明,由於既存違建的建築架構,未經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範檢討,所以這些違建的危害程度比一般合法建築物高,如果發生火災,在建築結構已有受損的情形下,若仍有市民繼續居住、使用,其實很容易產生危險之情形。
有鑑於此,台北市自110年9月起,經消防局橫向通報有發生火災者,建管處即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規定專案查報優先拆除,惟為訂定明確規範供民眾遵循,爰將相關文字內容納入「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修正條文中。
台北市府已於111年6月1日起至7月1日辦理「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並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01 期,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如果民眾對於預告期間內,有任何的建議或意見,都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台北市府將列入後續修法參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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