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R夫人
台灣最受矚目的議題之一「同性婚姻」,經挺同、反同團體2年的拉鋸戰及公投票選,同婚專法5月17日決戰結果終出爐,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不過釋字748施行法通過的消息一出,有人好奇第一法普粉專《喵法官法庭日常》怎麼靜悄悄的呢?
對此,喵法官稍早解釋自己這兩天都在忙著分享、按讚,並分享了粉專《一起讀判決》製作的圖文包和比較表懶人包,希望讓民眾了解同婚專法與民法的差異,一起來看看!
image source:Unsplash
本文感謝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授權提供,非經許可請勿轉載!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以下是初步的觀察:
#法定年齡統一:
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沒有婚約:
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沒有互相冠姓:
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
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
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
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
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婚生推定:
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
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
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
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image source:Unsplash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旁系血親結婚:
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離婚事由:
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
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image source:Unsplash
◊本文感謝粉專《一起讀判決》提供,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看更多:
同婚完勝!多位藝人現身挺愛最大 阿妹爆哭「我們的彩虹完整了」
進入愛情墳墓很爽?他1400字看衰同婚 高喊「別奢望我紅包」
為何不能共同收養?通姦罪是否適用?同婚專法的6大QA一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