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重購退稅1原因遭追繳15萬!五年內3大地雷當心誤觸
2年內買賣房屋的換屋族利用「重購退稅」節省土地增值稅,但要當心五年內所有權不能移轉、戶籍不得遷出、自住不可出租營業。
by 陳羿郿
一名陳姓民眾退休後,利用換屋重購的自用住宅在1、2樓經營咖啡館,卻因此收到追繳土地增值稅15萬元的通知,他對此感到相當不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保官提醒,在列管5年期間留意「3不」,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列管5年 3大地雷別踩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新北市政府納保官表示,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於5年列管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在列管5年期間,必須留意「3不」,以免違規被追回退還稅款:
1、所有權不移轉
2、戶籍不遷出
3、自住不出租營業
有陳姓民眾就是將新購自用住宅供「營業使用」,在列管期間做了自用住宅不可做的事,而被追繳109年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回的15萬元土地增值稅。
戶籍如需遷出至少需保留1人
納保官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期間需「持續」設立戶籍,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該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