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網路溫度計(示意圖)
文/陳宣懿
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表示,未來教師若涉性侵或性騷擾事件,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無須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時,未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情事,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規定。
若有以下3項情事,各級學校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或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規定: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
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
三、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若有以下4項事由,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之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4項事由如下: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
三、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
四、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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