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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勞倫溼
基隆市一名楊姓女童去年(2018年)和爸媽到公園玩耍,卻不慎從單槓上摔落水泥地,造成門牙當場脫落,家長認為區公所未設立警告標誌,現場也沒有鋪設軟墊或草皮,氣的一狀告上法院申請國賠。日前法官判決,區公所有所缺失,應賠23萬942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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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楊姓女童去年9月22日與父母一同到信義區孝德公園玩耍,吊單槓玩耍時不慎摔落,顏面直接撞擊地面,造成鼻鈍挫傷、鼻出血、上顎右側正中門齒脫落、上顎正中門齒下壓內縮、下唇5公分穿透撕裂傷。父母主張,單槓下方是水泥地面卻沒有保護措施,周遭也未見警告標語供人辨識,才會害女兒受傷,因此請求區公所賠償治療、美容費等共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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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區公所答辯,公園內共計三座單槓高度分別為210公分、190公分、170公分,屬於運動體育設施,非一般兒童玩耍的遊樂器材,沒有規定要鋪設軟墊或草皮,且單槓所在地面平整乾淨,未有任何管理上的缺失。反駁家長放任身高才140公分的女童單獨跳躍,勉強抓持單槓嬉鬧,卻沒有在一旁保護補助,才是女童摔落受傷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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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區公所應該考量到孝德公園為公共設施,本來就會有不同年齡層的民眾自由進出,然而卻未在單槓器材旁設置警示標誌,同時也缺乏地面相關緩衝防護措施,顯見區公所的設置與管理不具備應有的狀態和功能。此外,原告求償金額上限應為29萬3360元,依比例原則父母獨自讓女童使用單槓,應負20%責任,判區公所應賠償23萬942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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