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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偲瑀
配合日前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1年,勞動部近日表示,對於在臺灣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移工或社福移工,聘僱許可若於111年12月31日前屆滿,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勞動部解釋,為減少COVID-19疫情期間,人員跨境流動之風險,根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經指揮官同意,實施延長移工聘僱許可效期之防疫應變措施,並隨疫情變化,多次配合調整。
多少移工工作年限將屆滿?
根據勞動部統計,自109年3月至111年4月止,已累計核准雇主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共3萬2,861人次;另外,目前在臺灣即將屆滿累積工作年限的移工約為3萬5,320人。
▲移工(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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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申請資格為何?
由於立法院於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度延長至明年6月底,考量到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並為穩定勞雇關係,對於聘僱許可效期將於111年12月31日前,累計在臺灣工作達就業服務法所規定12年或14年最高年限者,雇主可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1年,並視疫情發展情勢再持續做滾動式檢討。
勞動部說明,符合以上申請資格者,經勞雇雙方同意,便可以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的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例如:雇主所聘僱的家庭看護移工,原聘僱許可如將在111年7月15日屆滿,並且屆滿後,已達到法定在臺工作14年之上限,經向勞動部申請,則可延長聘僱許可至112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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