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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勞倫溼
幾乎人人都有加班的經驗!許多企業會以「加班換補休」當作誘因,讓上班族為了得到更多的休息時間,心甘情願選擇在下班後、假日繼續工作。但想要用加班換補休積假,實際上有兩個大前提,如果忽略這些超重要的細節,小心最後淪落到補修、加班費兩頭空的窘境。
依據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勞工可以「選擇」將加班換成補休,因此要特別注意的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以前,就一次性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勞工可以自行選擇要補休還是直接領加班費,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的手上。另外補休日也應由勞工提出,經雇主同意後排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立,就必須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
此外,若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經雇主同意後將加班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這些補休時數應有期限,若在期限內休不完,雇主還是要依規定補發加班費,才不會發生勞工沒有時間休息,加班費也領不到的兩頭空情況。
有關於補休期限原則上也是由勞資雙方約定,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上限,因此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最終補休期限,應為勞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的最後一天,包括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補休期限並非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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