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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子洵
2022年即將結束,不少人也開始利用特休計畫假期。勞動部今(27)日也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四項規定,年度結束尚未休完的特休天數,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到明年使用。若雙方沒有協商到明年使用,不論勞工沒有將假休完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要結清並換發工資給勞工。
《勞基法》規定若特休未休完,應轉換成工資
勞動部表示,特休為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才能取得的請假權利,《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哪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沒有用完的特休天數,除了勞工和雇主同意到下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的天數,雇主應該要將沒有休完的天數轉換成工資。例如,還有3天沒休完,雇主就應該要發3天的的工資給勞工,最慢要在今年度結束的30天內發給。
但是,若順延一個年度後,勞工仍未將特休假用完,則雇主必須要按照原有的休假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寄發工資給勞工。
勞動部也提醒,特休假還有以下4項規定雇主應該遵守:
一、新年度開始後,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以休特休假的天數。
二、特休假的日期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能逕自排定,如果需要調整,則必須跟勞工協商。
三、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管契約終止、特休假沒用完的原因是什麼,雇主都應該把沒休完的特休天數,換發給工資給勞工,且應該在終止契約時就結清,最晚也要在原定的發薪日給付。
四、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雇主若違反最高可罰100萬
若雇主違反該項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可罰2萬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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