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憲法法庭
文/朱涵瑜
萊克多巴胺美豬2021年1月1日起正式開放進口台灣,政府強調會對美國萊豬進行嚴格把關,但仍有民眾對於食安存有疑慮,2021年底舉行「反萊豬」公投,結果為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議案未通過,接著有16個縣市政府自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包括台北、台南、台中、桃園及嘉義市議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然而,行政院認為萊豬進口涉及國家的國際貿易政策,須遵守國際貿易規範;另外,衛福部代表也主張,萊豬涉及中央事項,地方不能各自為政,否則將會影響台灣對外的國際貿易。憲法法庭於5月13日下午宣判屬「合憲」,地方的自治條例違憲,抵觸中央法規等同宣告無效,換言之,「地方政府不能自訂零檢出,標準須由中央訂立」。
地方政府自訂萊豬零檢出違憲!大法官「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
根據了解,大法官審理後作出判決,主要內容包括:
一、大法官認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大法官認為中央政府「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保障貿易自由!大法官「進口肉安全容許量標準應全國一致」
大法官在判決結論中指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綜上所述,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對於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國民黨表示,目前國內養殖業仍禁用萊劑,但進口豬肉品卻可含有萊劑,已經產生政策上的矛盾和市場交易的不公平性,而「貿易障礙」不應該是阻礙地方政府限制萊劑不得檢出的理由或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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