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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葛緯詩
NCC昨(29日)公布台灣第一個網路監理法令《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將現今的網路通訊傳播媒介分為5大類,其中與較多人相關的「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類別中,目前列舉包括Dcard、YouTube、臉書等項目,均納入管制範圍,未來若草案通過,監管範圍涵蓋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內外部救濟制度、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等。
NCC發言人翁柏宗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用來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針對現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分為5大類,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目前除了第5類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尚未有認定標準,其餘類別都有相對應的服務者,以及須盡的法律義務。
翁柏宗指出,為了保障使用者,草案要求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臉書、Dcard在移除使用者貼文,或是限制使用者權限時,需要詳細說明原因,同時提供相對應的救濟機制,來保障使用者的權益,此外,如果是規模較大的線上平台,還需要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接受外部稽核「以確保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具體條文將於明年1月底前公布,公布後再召開3場公開說明會,收集各方意見後,最快2022年6月會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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