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公關妹成美化詞彙?衛福部揭「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挨批:掩耳盜鈴
衛福部保護司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媒體未來報導非法網站將以「OOXX」代替,傳播妹、公關妹等美化詞彙也被禁止使用,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今年7月台北市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案爆發,有鑒於《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童及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事發幼兒園在第一時間仍持續對外招生,不知情的家長無法獲得資訊,小朋友被送入虎口,導致受害人數越來越多,法律變相成為加害人的保護傘。
昨(12)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也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不過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指出,未來報導非法網站要去識別化,避免使用「傳播妹」、「公關妹」等美化詞彙,也引來網友熱議。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曝光!「3條件」可揭露部分資訊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昨日表示,為了保護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同時兼顧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等媒體揭弊之社會公共利益,以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訂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禁止媒體揭露被害人、未滿18歲行為人、行為人為被害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行為人身份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份者等個人資訊,其中個人資訊包含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關係、就讀學校或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資料。
為了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遭到隱匿、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衛福部保護司指出媒體得以在3種情況適度報導:包含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之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及機構,可揭露其目前服務單位,但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此外,經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可揭露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應另外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意願;最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也可被揭露。
傳播妹、坐檯陪酒都禁用!美化詞彙、去識別化惹議:先給可用的詞
最後衛福部保護司指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也要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新聞標題、內文用字遣詞以中性語氣呈現,不得過度描述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圖文。
針對媒體應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強化「兒童及少年可作為性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詞彙或文意,根據《中央社》報導,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補充,例如「創意私房」非法網站散播私密影像,未來可去識別化稱為「創O私房」,以防民眾好奇搜尋,反而幫忙打廣告,「傳播妹」、「公關妹」等形容性相關的兒少坐檯陪酒,都是美化詞彙,媒體報導時應避免使用,除此之外也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指引曝光後,美化詞彙、非法網站去識別化引來部分網友非議,網友認為不管換成什麼詞彙都沒辦法解決問題,也造成媒體無所適從,「掩耳盜鈴的概念」、「改了名詞就可以解決問題?」、「還是要改成~類服務生」、「特種營業從業人員」、「不能用妹,會美化!以後請改叫姨,傳播姨、公關姨」、「所以要用地方媽媽、失學少女嗎」、「先給個可以用的詞啊」、「不管用什麼名字,這種都還是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