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性侵案掀修法討論 家長可先做這件事自保
據傳有媒體考量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因此在事件發生當下未能即時報導,讓許多家長在不知情下把孩子送進虎口,除期盼修法外,家長可以透過這個方式找出狼蹤。
去年有週刊揭發北市幼兒園男性教保員性侵、性騷擾女童事件,事發後該名男性教保員不但未遭停職,受害人數還持續增加,經檢警二度搜索,並查獲超過600部私密影片,消息曝光,引發社會各界撻伐譴責。特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69條限縮媒體報導的規定,更成為民眾眼中的加害人保護傘。
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蓉表示,將持續追蹤關注該案發展。除在新聞稿中公開指出,該幼兒園為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該名男性教保員為毛畯珅,並立案調查台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同時就現行依兒少權法第69條未公開疑似加害人之資訊前,如何避免因資訊封閉而衍生兒少受害案件進行釐清。
行政處分決議公布姓名與機構名稱 新聞稿卻未提及實有矛盾
監委們表示,就行政調查部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毛畯珅教保員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屬實,已就行為人之行為及該園負責人違反通報義務責任,分別於112年9月20日、8月15日處以罰鍰、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然而,在台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發布本案行政調查結果的新聞稿中,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之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未揭露幼兒園名稱與行為人姓名,實有自相矛盾之處,致遭外界誤解兒少權法第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兒少保護分寸拿捏有賴修法與媒體自律 家長可以先上網查裁罰紀錄
監委指出,兒少權法第69條的立法精神,主要在於保護被害兒少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如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為,媒體自可依兒少權法第69條第4項規定,「……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具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並非不得報導,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逕予把關。
日前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李坤城及林楚茵亦針對兒少權法第69條修法方向召開公聽會。學者專家建議,以修法或行政指導方式,針對類似揭弊型報導制定範例、例外條款,或是要求媒體訂定自律公約,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同意,藉此保留揭弊型報導空間,同時兼顧公共利益與潛在受害者知情權。
面對令人憂心的性侵、虐童行為,與其坐等修法與媒體自律,家長們不妨先利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架設的「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ch/,在「幼兒園查詢」中查詢評鑑結果與裁罰紀錄,及早進行篩選,為孩子挑選適合的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