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由原來按月計徵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
房屋稅改「按年計徵」
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說,2月末日的納稅義務人為當期房屋稅繳款書的核定對象。
「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3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李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李君繳納;倘王君於114年2月28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王君所有,則應由王君繳納114年全年期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