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官方贊助商能用奧運行銷!店家推「奧運優惠」算侵權
奧運即將到來,社群上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和奧運相關的貼文,不過若是品牌或商家以奧運名義進行宣傳廣告,其實已構成侵權。
巴黎奧運即將在下週登場,面對四年一度的國際運動盛會,許多人都非常期待,近期一打開社群就可以看到許多和奧運相關的貼文,不管是媒體、網紅還是品牌帳號都跟上這股奧運風潮。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商家其實不能以奧運名義進行宣傳、行銷,不管使用奧運關鍵字或是Logo,都是侵權行為。
用「奧運」行銷是侵權行為!名稱、Logo都要避免
奧運期間許多品牌、商家會在社群或廣告行銷中加入奧運的元素,像是推出奧運限定優惠,或以奧運Logo製作成特別商品販售等等,不少餐廳、運動酒吧也會標榜可一邊用餐一邊收看奧運轉播,這些以奧運名義進行宣傳行銷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侵權。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奧運的會徽、標誌、名稱等皆屬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有,並且在憲章的第7-14條附則裡的4.8至4.10明訂,「國家奧會標誌及任何奧林匹克相關之會徽、標誌、記號或國家奧會名稱未徵得國家奧會許可前,不得於該國家奧會之國境內從事廣告、商業或營利目的之用途」。
店家不得以奧運為宣傳名目 賽事播映需取得正版授權
除了奧運的官方贊助商之外,其他品牌及商家其實不可以使用奧運名義、奧運Logo或國家代表隊名稱進行廣告、行銷、宣傳行為,像是將奧運名稱或標誌印在商品上,或是祭出奧運相關優惠,都屬於侵權行為。不過若是沒有明確寫出奧運關鍵字或使用Logo,則不構成侵權,例如「四年一度的國際賽事」、「最高運動殿堂」、「最盛大體育賽事」等字詞,都在可以使用的範圍內。
運動酒吧或餐廳推出「奧運套餐」,或以「看奧運,吃美食」這類口號進行宣傳,其實都是侵權行為;店家若是想進行體育賽事播映,也需要取得正版公播權,並且就算使用正版訊號也不得以播映比賽為由調漲或收取額外費用。此外,若想額外舉辦賽事放映活動,也需要再另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