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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千儀
本周就要放連續4天的中秋連假了!勞動部提醒,若29日中秋節當天,勞工同意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再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若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工作時數於8小時內的話,月新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新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而超過8小時的部分,不論是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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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同意,有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並於排班表上確實記錄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勞資雙方產生糾紛誤解。
另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因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雙方如約定於9月29日出勤,當日8小時內的工資,雇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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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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