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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戴婧雯
彰化張姓女子在照顧一名五歲男童期間,因男童不會使用家裡的蹲式馬桶,而將男童帶至一家鵝肉店借廁所,男童在店內亂跑,結果跌坐進廚房走道上的高溫湯鍋裡導致全身23.5%燙傷,造成排汗功能永久性損傷。案發後,法院一、二審都認為張女因疏忽注意釀成悲劇,依過失重傷罪判3月徒刑,全案定讞。
一審結果公佈後,張女不滿判決,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辯解自己在案發時並非男童保姆的身份,無契約關係之下沒有義務照顧男童,且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也非可控制範圍內,更無法預先防止意外發生,堅持責任不該歸咎於她。
二審法官指出,張女並非首次帶男童到鵝肉店借用廁所,應已熟知店內廁所、廚房等位置,更知道鵝肉店廚房內會有鍋爐、瓦斯、高溫食材等危險因素。且案發前2個鍋爐都擺在通往廚房的走道上,但張女都疏於注意,未在男童上完廁所後牽引他安全離開,反而放任他在危險的走道奔跑往返廚房。
而對於張女堅持自己沒有照顧男童義務,二審法官回應,張女帶男童外出期間,就是實際保護及照顧兒童之人,意指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而男童在張女攜帶外出期間,被放任進入店內禁止員工以外人員進出的危險區域,和男童受重傷有因果關係;且男童二、三度燙傷後留有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將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未來只能改善無法痊癒,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認定張女上述無理由,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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