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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子洵
中國籍一名錢姓男子於2018年8月中旬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錢男的家屬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1,165萬元,家屬跨海請求國賠二審勝訴。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均認定工務局有疏失,判賠463萬元,可上訴。
死因為「電擊性休克」
判決書指出,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在16日晚上6點40分,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晚間6時58分陳姓男子與其女兒發現錢男倒在地上且無呼吸心跳,陳男立刻對其急救並通報警消處理,但錢男到院前已死亡。
發現的陳姓女子當場向警方表示,父親在急救的時候,她自己站在路燈旁,手臂放在路燈桿的時候,也被路燈電到,感覺手麻麻的,她本能反應就將手縮回來。加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外側至左手腕有電擊燒灼痕跡,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因此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法院:「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
養工處則表示,錢男為中國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並且要求的扶養費過高。但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養工處疏於管理,導致路燈漏電,認為養工處有疏失責任,最終判處養工處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但仍維持原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46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陸委會出面澄清:「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針對媒體報導「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的說法,陸委會也特別出面澄清,表示針對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委會表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根據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並強調「函復高雄地方法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函復高雄地院內容應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
陸委會說,函復高雄地院內容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但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並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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