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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子洵
台中一名男大生,被控到超商行竊299元耳機,雖然他堅稱自己是被冤枉,但法院仍判刑4個月,男大生在收到判決書隔天,被發現陳屍在某百貨公司的廁所內。
張男遭指控偷200多元的耳機
家住台中的張姓男大生,家境優渥,外出讀書,父母還特別買了一間房供他居住。去年五月張男前往南投草屯遊玩,途經一間超商,店員認為他偷了一條200多元的耳機,但張男堅決否認。該案件經多月審理後,依竊盜罪將張男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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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母親告知要外出走走 卻到百貨公司輕生
張男收到判決書後,表示法官冤判,並向母親告知心情不好,母親勸他付清罰金就好,但張男向母親表示要外出走走,卻到百貨公司輕生,直到清潔人員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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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3點鐵證 判定張男偷竊
法官在判決書裡列出3點證據,認定張男有偷竊,根據判決書內容,張男出庭時表示,「不記得有去過該超商,案發時正在家裡睡覺,不是我騎摩托車去偷,摩托車也會別人會騎」。不過林姓店長透露,他報案後,張姓男大生去年8月曾到店裡找他談和解,強調願意賠償,但要求他撤銷報案。
法官認為,張男曾私下跑去超商表示願意賠償,如果不是被告所為,又何必去表示願意賠償?加上事後調閱當天監視器畫面,發現竊賊的安全帽與張男相同,而且輪廓外觀也與張男相似,張男使用機車也與監視器拍下車輛一致,祖母也表示他有騎該輛機車,再加上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所以不採信張男證詞,最終依竊盜罪判他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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