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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子洵
根據民法規定,若雙方婚姻出現問題,可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只能由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讓許多法官與民眾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將訂於11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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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有責方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但書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第1052條第二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如果丈夫外遇,只有妻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丈夫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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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憲法所保障離婚自主權?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經在1件離婚判決中有感孩子夾在父母的感情中,而在判決書後面以白話文寫下1500字給8歲小孩,並在文中表示「不是你的錯,父母都很愛你」,讓許多人感到暖心。在審理了三件離婚官司後,朱政坤認為民法規定有錯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請求,有牴觸憲法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另外,梁姓、高姓等民眾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已侵害人民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疑義,在官司確定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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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1月15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受理案件後,雖梁姓民眾日前具狀撤回聲請,憲法法庭裁定准許。但憲法法庭表示,五案聲請案會繼續審理,將訂於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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