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國會頻道
文/陳宣懿
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也燒出全國老舊公寓的安全疑慮。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但PTT網友仍提出疑慮,「那種沒錢又破的地方誰回去當主委」、「催個管理費直接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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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罰了!危險公寓未設管委會最低罰4萬 可連續處罰
立法院三讀條文明定,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因故未能在一定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地方政府可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委會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可按次處罰。
消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歇業場所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
此外,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須在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於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消防安全檢修。另外針對僅設有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便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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