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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01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醫生黃慧夫11年前在亞東醫院擔任整形外科主治醫師,當時他替一名無照駕駛車禍的少年作「筋膜切開術」,少年在術後5天自行轉院,卻在轉院後發現右腿因右膝脫臼而造成血管阻塞,導致缺血性壞死,最後只好截肢保命,於是控告黃慧夫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該案新北地院一審時判無罪,繼續上訴到了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為黃慧夫只在手術當天及術後隔天到病房觀察,並未繼續追蹤,疏於注意病患狀況,於是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而他當時受限於修法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
等到刑事訴訟法修正後,黃慧夫聲請再審,提出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指出少年當時在亞東醫院時並沒有膝關節脫臼及組織壞死等症狀,認為二審的判決與事實不符。
透過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榮總、三總等鑑定報告,最高法院判決少年膝蓋脫臼極有可能是在搬運轉診過程中所造成的,因為從亞東醫院的病例資料中看不出他當時有脫臼的跡象,最後,因記載的病歷與資料中與少年被截肢的結果無因果關係,不符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故判黃慧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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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慧夫也在判決後表示感謝,感謝法官願意再度聽他發聲,讓他能洗刷冤屈。
黃慧夫說:「這個國家、社會、司法制度都不會保護我!」所以當醫生要格外謹慎、懂得自我保護,他也強調,這件案件毀了他的前途,痛批「在台灣當醫生豬狗不如」、「在台灣千萬不要當醫生」,如今經過多年,他的堅持最終洗刷了冤屈,此案也成為首件再審成功翻案的醫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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