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漂白術「洗一洗還是新的」?不肖賣家恐鑽2大漏洞 律師建議:做這3事避免買到事故屋

凶宅漂白術「洗一洗還是新的」?不肖賣家恐鑽2大漏洞 律師建議:做這3事避免買到事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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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羿郿

近日香港28歲名媛蔡天鳳分屍案,消息震驚外界,而案發地點大埔龍尾村村屋,如今淪為凶宅,不僅房價暴跌至少一半,附近的屋價也受到影響。而台灣對於「凶宅」的定義,依照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所謂凶宅是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發生兇殺、輕生、一氧化碳中毒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作認定。不過,律師指出,其中仍存在許多買房陷阱。

「凶宅」定義出現兩大模糊地帶漏洞! 賣家可能不告知買方

根據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蔣子謙表示,從內政部函釋定義來看,「凶宅」的定義有兩大漏洞。首先是以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說,若在公共區域如頂樓、露台等「共有部分」發生自殺或他殺,就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

舉例來說,若有房客在「頂樓加蓋」的租屋處燒炭自殺,由於頂樓加蓋屬於共有部分,房東則可能會規避提及凶宅的相關說法,再賣給第三人。另外,還有常見的「小飛俠」事件,若是同棟住戶跳樓自殺,墜落處是二樓露台,露台也屬於共有部分,所以二樓戶並不算凶宅。

另外一大漏洞則是「洗凶宅」,蔣子謙律師表示,「假設我有一間房,在持有期間,有房客在裡面自殺,該間房按內政部的定義是凶宅。但若是我先轉手給A,A再把房子賣給B,因為A持有期間並沒有發生兇殺或輕生事件,所以A在賣出房屋的時候,可以不用告訴B,這就是所謂的『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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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買到凶宅 詳閱「現況說明書」

蔣子謙建議,民眾若要避免買到凶宅,可透過幾種方式:

1、找長期配合的仲介。房仲做為買賣房子的中間人,法律上有義務去了解要賣的物件過去發生什麼事情,如果仲介知情卻沒有告知,後續買方要向賣方做求償,仲介也有連帶責任。。

2、多向左鄰右舍打聽。

3、進行買賣交易,詳閱「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上。該書面會詳盡說明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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