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FB/童仲彥
文/葛緯詩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遭控任內詐領助理費12萬元,一審判刑7年6月,二審法院認定詐領金額降至5萬餘元,改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須入監服刑。
童仲彥被指控自100年10月起,以每月新台幣3萬元的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經查發現,童仲彥並未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總共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餘新台幣12萬元,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外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童仲彥曾在二審期間,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確實有聘請蔡姓男子當助理,但蔡姓男子認同他的理念,因此願意捐出自己的薪水供童仲彥服務處使用,也真的將這筆錢用於公務上,就偽造文書罪遭判5月部分,撤回上訴。
二審認定,蔡姓男子並未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另有以每月1萬8000元的價碼,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共計7萬2000元,將詐領金額扣除此筆費用後,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餘元。貪污治罪條例就不法利益為5萬元以下可減刑,童仲彥的不法利益僅超出一點,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童仲彥針對二審結果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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