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文/楊千儀
5歲的小童星「紅豆妹(阿豆)」以一口熟練的台語和古靈精怪的模樣在社群上爆紅,收穫數萬粉絲,吸引許多廠商邀約業配。不過,經營紅豆妹粉專的母親為一名警察,遭質疑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雖然廖姓母親現在已經辭職,仍被判兼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判決結果被記過2次。
image source:紅豆妹(阿豆)
網紅「紅豆妹」母親被稱為「最美刑警」
根據判決書,廖女於2018年12月14日起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該大隊辦理112年度經商及兼職兼課情形查核時,得知廖女的未成年女兒是網紅「紅豆妹」,經調查廖女在臉書、IG及YouTube上傳許多女兒的生活花絮,且有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等行為,廖女也經常入鏡演出,收取勞務報酬,被認定為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在職期間幫女兒接了104次業配
判決書中也指出,廖女自去年2月7日開始自今年9月前,共接了104次業配,除了親子相關用品外,還有花店、不動產等多種業配。不過對此廖女辯稱,女兒雖然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自己僅代為管理女兒的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她紀錄成長的生活點滴,並沒有其他目的。
稱賺取酬勞都將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
廖女表示,女兒人氣暴漲後,隨之而來海量的廠商邀約及廣告拍攝與業配,都是孩子真心喜歡做的事,並強調,因女兒是未成年,有些合作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才需由她幫忙填寫,酬勞都是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用。
最後更說,為了避免爭議,自己已在今年9月18日主動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我是一名母親,擁有一顆很愛女兒的心,一心只想好好陪伴、協助與支持她一起長大的母親。」
法院認定廖女從事商業行為 記過2次
經法院審理,廖女不否認經紀公司或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也不否認協助女兒偶爾配合入鏡演出;認為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業配等商業行為對其太過困難繁雜,,若非父母長費心培植何能為之。不過廖女進行的商業行為,被認定有經營商業的事實,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判決廖女記過2次。對此桃園市警察局則回應,由於女警9月18日已經辭職,視相關處分令下來時將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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