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翻攝當事人、阮慕驊臉書
文/李柔伊
曾經在電台工作的一名員工昨(20日)在自己臉書公開點名「阮慕驊」,她描述「也許你不記得幾年那個小小的職員,但,我可是記得一清二楚」。
貼文控訴多年前在下班後的公司聚餐,因為自己酒量差不喝酒,被主管指派負責開車送財經名嘴阮慕驊回家,她回憶「車上你是不是借酒裝瘋我不臆測,但對我做那些酒後亂性的事情倒是沒少,嘴巴硬親上來、伸手進來摸我胸,約我去你山上豪宅看電影蜘蛛人」。
女員工表示,事後只要在電台遇到阮慕驊,就覺得自己很髒,「想到你等等要出現錄節目就會冒冷汗,一直到現在,開車中聽到你錄的聲音,我都會立刻轉掉。」「20幾歲的委屈,30幾歲才敢講出來,也許你根本忘記我,但我永遠記得你。」
image source:翻攝阮慕驊臉書
阮慕驊三小時反擊 委託律師處理回應
阮慕驊以臉書貼文方式處理這起MeToo風波,直指是「這是莫需有的指控,」若對方「認為本人有任何踰矩行為,敬請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本人決不迴避。相對的,如果對本人名譽產生損害,本人也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全權交由法律顧問處理。阮慕驊提及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引起網友們的關注與討論,認為阮慕驊亂用法律用語,對此記者求證他的委託律師謝崑峯,律師表示不予回應。
image source:翻攝阮慕驊臉書
「法律追訴權」用在哪?
追訴權代表的是「追訴犯罪的權力」,也就是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會產生,並由「檢察官」來行使的權利。當檢察官在偵查結束之後,認為被調查的當事人確實做了某種犯罪行為,檢察官便會行使這個權力來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果是沒有追訴犯罪權力的民眾,自然不會有追訴權可以行使,民眾可以行使的權力,其實是請檢察官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告訴權」。
因此,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用語,其實是混淆了「行使公權力的『追訴權』」和「人民可以請求檢察官行使公權力的『告訴權』」兩件事。除了檢察機關可以對媒體表示,他將要追訴特定犯罪行為以外,一般企業或人民召開的記者會或撰寫的聲明稿中,最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要載明對特定犯罪行為「將要提起告訴」,或是針對民事糾紛「將要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夠在法律上正確表示自己的主張。」
(以上摘錄自 法律白話文運動 官網)
第二位女子臉書公開聲援 批他道貌岸然
阮慕驊委託律師的貼文引起連鎖效應,另一位女網友聲援前員工的控訴,描述十幾年前跟阮慕驊的互動經過:(以下部份摘錄)
「我們只見過一次面、吃過一次下午茶
他就開始用即時通
說什麼很想妳、想約看電影、泡湯………
那個時候我整個嚇到!!!
還上網查說
咦~他不是結婚了嗎?還有小孩耶!!!
你好好對人家小女生道歉
我還不會站出來
你還要找律師?!
喔喔~
這樣只會把道貌岸然這幾個字詮釋的更淋漓盡致唷!」
image source:翻攝當事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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