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示意圖/pexels
文/姜雅馨
藝人林志穎在22日上午行經桃園市蘆洲區自撞橋墩,車子瞬間起火燃燒,所幸在場民眾英勇救援,才讓林志穎與家人順利從火海中脫逃。有網友對此也好奇「路邊看到火燒車,你敢去救人嗎?」,引發醫師與律師各自提出看法討論。
看到火燒車會自告奮勇救人嗎?網友多認應評估情況:到時跟著芭比Q
網友在PTT八卦版上發文,認為台灣人的熱情多用於外國人問路,若是遇到行車糾紛、打架衝突,大家頂多幫忙報警,近期適逢林志穎車禍新聞,也讓原PO好奇「今天如果你開車,看到旁邊有火燒車,你會下車幫忙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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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網友表示「至少試試看吧!不然會有人死在你眼前欸」、「應該還是小火就會了」、「我爸有衝上去救過,不過卡住最後用滅火器滅掉,還吃到一堆乾粉」、「如果覺得可以救應該還是會去幫忙」。
不過多數人仍認為要依照現場狀況決定,「頂多叫消防車,萬一去就被燒死怎麼辦」、「不敢,怎麼知道自己會不會花式送頭,然後硬拉出來,要是對方骨折或扭到,說不定還反告你一把」、「不敢,可能下一秒就炸油箱,到時跟著變芭比Q」、「這種事情請確保自身安全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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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傷患易造成頸椎脫位!醫師籲應放寬救助產生刑罰:賠不起的怎麼救人?
眼科醫師黃宥嘉昨(25)日也在臉書透露,如果是一般人在不確定頸椎有沒有受傷的情況下,移動病人能會挨告,「今天是因為車子後來爆炸了,不然頸椎脫位算誰的?大家能想像如果後來車子沒爆炸,人家只會追究一群工人、路人,沒讀書的人亂移動」,她也呼籲法律應放寬對救助人時所產生的刑罰,「否則沒有惦惦自己幾斤兩重,賠不起的要怎麼衝去救人?」
法律知道越多越害怕!緊急避難措施保護救人者免除賠償和刑責
律師呂秋遠則在臉書透露,「關於法律規定,確實你知道越多,就會越害怕」,他指出法律原則上不反對也不鼓勵救人,我們可以考慮報警,但是沒有過去幫忙的義務,「當下,他可能不適合移動,但因為我們移動他的身體,所以導致他的狀況變差。當要勇於救人,如果沒有專業,當然就得要承擔風險」。
呂秋遠說明刑法「緊急避難措施」目的在於避免自己或別人的緊急為難而出手救人,即使做了犯法的事情,也可以主張免責,但如果做的事情過當仍然要受罰,他舉「心肺復甦術時不小心壓斷肋骨」為例,若是對方其實不需要心肺復甦術,但是因為你判斷錯誤,導致當事人、家屬選擇提告,你可以援引緊急避難的規定,檢察官和法官可能會認為你判斷錯誤、避難過當,也有機會不用負擔刑事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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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意外到底要不要幫忙?呂秋遠:請不要思考法律問題
「看到路邊的意外,真的以後都不要幫忙了嗎?」呂秋遠認為多數人事發當下不會想到刑法的緊急避難、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定,我們只會想到「快救他、他要死了」,這是身為人的高貴品質,「法律本身沒有錯,因為原本救人就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把不是屬於自己的責任攬上身,如果決定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會要承擔相對應的代價」。
呂秋遠最後則說,「以後看到有人陷入危險,該不該救,請不要去思考法律問題,因為想完以後,你肯定會掉頭就走,可是這個社會需要的,並不是掉頭就走,而是那份人類高貴品質的互助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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