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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葛緯詩
今年(2021年)4月8日,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待業中的黃男恐怖跟蹤,屢次報警提告卻無法阻止對方的變態行為,但礙於沒有法源依據能夠聲請保護令自保,報警舉動也引起黃男心生不滿,最後遭對方以製造假車禍的方式,強行擄走並殺害,立委齊聲呼籲台灣應盡快訂立《跟蹤騷擾防制法》,促成今日草案的快速通過。
實際上早在今年3月9日,時代力量就曾召開記者會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刻不容緩,黨團總召邱顯智並拿出警政署統計資料,表示每年跟蹤、騷擾、糾纏相關的報案平均多達7,600件,另外2020年震驚全台的台南馬籍女大生命案,案發前也有不少跟蹤女性的預兆,因此從上一屆會期開始,就有許多立委提出相關草案,但立法進度卻停滯不前。
這次行政院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實際上為日前內政部所擬定的《糾纏犯罪防治法》改名而來,並加網路性暴力也納入範疇,具體規範以下8種行為: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過度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來這些行為因為被視為犯罪,警察接獲報案後,便有權力即時展開刑案偵查、搜索、移送等強制處分,預防進一步為害的可能,被害人也能受法院核發保護令的保護。跟蹤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為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非告訴乃論,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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