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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葛緯詩
台灣通姦罪正式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29日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日起即刻失效。另外過去因《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造成夫妻間就算撤告,小三仍須受處罰的不平等現象,大法官也一併宣告違憲,未來不會再有此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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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存廢爭議為何
由於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認為是壓迫女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法條。此次司法部長許宗力宣示,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基本權利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之干預過大,確定違憲,自即日起失效。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造成實際上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遠遠高於男性,不符合男女平權及比例原則,確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同樣自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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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除罪化後會有什麼影響
台灣是除了回教國家之外,少數仍保有通姦罪的國家。過去因為通姦罪為刑法的原因,造成有不少人以刑逼民,藉由刑事手段達成民事目的,理論上對於經濟弱勢的配偶來說有利,但反過來說卻會造成有心人士以刑法干預私人民事糾紛。這次宣告違憲後,未來不僅不會再出現上述這種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抓姦也不能再請警察陪同入室蒐證,少了公權力的介入,將讓舉證變的更加困難,獲得賠償的機率會相對降低。
雖然可能造成經濟弱勢的配偶,無法再利用公權力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相對來說造成小三挨罰比例偏高,不符合平等比例原則的情況也會獲得改善。未來兩人的婚姻契約關係,就算其中一方不忠,也不再有國家強制力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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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除罪化並非代表「大解放」
廢除刑法通姦罪並非贊同或鼓勵通姦,實際上只是未來少了公權力的介入,倘若配偶外遇出軌,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侵害,透過民法向配偶或是第三者訴請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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