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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Lancelot
《大時代》戲外的「馬王之亂」讓不少人霧裡看花,前陣子傳出演員王瞳與馬俊麟「假戲真做」,沒想到3日竟傳出王瞳不滿收到馬妻梁敏婷的傳票,帶著媽媽、阿姨衝到馬俊麟家理論。梁敏婷第一時間在IG限時動態上寫「什麼是侵門踏戶終於懂了」,甚至PO出4段影片和王、梁當時的對話。「侵門踏戶」事件爆發後,王瞳與馬俊麟火速召開記者會,表示不知道太太向法院提告王瞳,也坦承自己「沒有控制好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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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瞳遭梁敏婷求償400萬,起訴書是被控告「侵權行為」指得是侵犯配偶權,梁敏婷會以週刊拍到的照片當作佐證。不過也有不少人好奇,為什麼是告「侵害配偶權」而不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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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另一半外遇,第一時間會想提告「通姦罪」,不過通姦罪的成案非常嚴格,必須要有兩人的性交證據才行。根據《天秤座法律網》的資料,觸犯通姦罪是須背負刑事責任,舉例來說配偶應收到另一半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的證物(如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或保險套)才能成罪,但如果只是推測,像是有汽車旅館發票,通常無法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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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告不成通姦,只代表沒有刑事責任而已,不代表沒有外遇。雖然刑法上對於成立通姦罪的要求很嚴,但還是可以走民事求償,有外遇的一方等同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因此受侵害方可以對外遇的配偶和小三提起妨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王瞳和馬俊麟目前是被周刊拍攝到曖昧證據,因此元配梁敏婷才以「侵害配偶權」,向王瞳民事求償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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