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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宣懿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法務部擬修法刪除父母的懲戒權, 有家長擔憂,修法形同剝奪父母的管教權,三字經所言「養不教、父之過」將成現代笑話;但也有家長支持修法,認為孩子並非大人的財產,保護孩子、教育孩子,才是家長應該做的事情。法務部22日下午出面解釋,父母依然可以管教小孩,只是要針對過時的「懲戒」等用語進行修正。
家長管教子女成傷上法院 拿懲戒權抗辯惹議
現行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有些家長以管教子女為由的行為,卻可能因過當被舉報而法辦。司法實務上,家長教訓未成年子女成傷上法院,常拿民法的懲戒權抗辯,也不時引發爭議。法務部擬將現有懲戒權條文規定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民法擬修法刪除父母的懲戒權 網友:會打還是照打啦
至於何謂「身心暴力」,法務部依衛福部函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人身暴力」指體罰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體罰」則是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對此,PTT有網友表示,「會家暴的管你這麼多? 別無限上綱」、「會打還是照打啦」,還有人認為「反正少子化 誰敢結婚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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