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source:pexels(示意圖)
文/李羿嫺
新北市有一名國小老師在去(2021)年,因學生未在到校前量體溫、數學作業未交、學導師說話,因此處罰學生罰寫課文、走1到5樓10次。學生家長求償國賠,士林地院認定導師行為構成不當管教,判校方國賠3萬元。
明知孩子有過動症仍體罰 家長求償20萬國賠
學生家長指出,2020年9月在親師懇談會上就以告知導師,孩子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老師卻在去年4月間,因學生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考卷及上課學老師說話,遭處罰抄寫3篇課文。後因未完成抄寫被禁止下課,但學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罰抄,導師便改罰走1到5樓的樓梯10趟,還命同學在一旁監督。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定,老師行為有侵害身體、健康、自由、學習、受教育權,依法可向學校求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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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主動要求「爬樓梯」換罰抄 法官:應先口頭糾正
校方主張,學生連續未交數學作業,基於輔導學生發展,給予罰抄課文3遍的管教方式,不過學生主動提及用下課時間和打掃時間,走樓梯10趟替換罰寫課文,老師也有提醒學生要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伴,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最終判決認定校方應負國賠責任,導師在處罰學生前,應該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等方式,就命學生罰寫課文、走樓梯,導致學生不能在課堂下課時間前往廁所、或飲水,自由走動、精神適度休息,此處罰強度足以讓學生不適,認定導師行為屬不當管教,判賠3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教育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的「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可見「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一欄中,寫明上下樓梯、半蹲、提水桶過肩等,都是明定的違法處罰行為之一。
image source: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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